男子到车行选购车辆,达成初步订购意向后进行试车,车行销售人员在未核查消费者是否有驾驶证的情况下,便将车辆交由其试驾。不料, 其在试驾途中碰撞到路边停放车辆并肇事逃逸,致停放车辆损失8000余元。 近期,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车行未核验驾照存在过错, 遂依法判决试驾人承担80%赔偿、车行承担20%赔偿。 客户申请试驾 销售未核查驾照即交车 2025年4月,朱某到田某经营的电动四轮车门店购买车辆,销售人员小王在店里负责接待。经过挑选,朱某确立了初步购买意向,遂支付部分款项,并提出试车,小王未核查其驾驶资格便将车辆交由朱某试驾。 当日14时30分许,朱某在试车过程中,与吴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(车辆所有人为吴某)发生碰撞,致车辆受损。事发后,朱某驾车离开现场。 事故发生后,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,在此次事故中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吴某无责任。事故发生时,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。 因朱某试车未归,小王报警,出警民警现场联系朱某未果。经法院调取公安接处警单,显示小王报警内容为:有个顾客试车,把车开走一直未归还。另查,诉讼过程中田某述称事故发生当晚,其自朱某家中将案涉车辆开回,后来车也没卖给朱某。 另查明,吴某的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共计8300元。因索赔未果,吴某将朱某、车行经营者田某一并诉至临沭法院,要求赔偿车辆损失。 试驾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划分主次赔偿责任 庭审中,原告吴某诉称,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田某,田某将车辆借给被告朱某驾驶,其出借行为存在过错,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。 田某辩称,在朱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该交通事故前,朱某已从田某处购买案涉车辆,并在车辆成交协议单上签名确认,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支付4000元购车首付款,两被告之间系车辆买卖合同关系,并非案涉车辆的出借关系,后朱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原告车辆损失,此时朱某系侵权人,且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,因此,原告的车辆损失应由朱某承担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,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案涉交通事故致吴某车辆受损,车辆驾驶人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应对吴某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。 关于田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。根据小王的报警记录及田某的陈述,可以证明案涉事故系朱某在试车过程中发生,车辆所有权并未转移至朱某,小王将车辆交付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朱某试驾,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,雇佣小王为其卖车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 综上,结合二被告的过错程度,法院酌定由朱某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田某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案件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,本案判决已生效。 法官说法: 厘清试驾事故责任边界,分清车行与试驾人的法律义务 现实中,试驾买车是非常普遍的消费行为,一旦上路试驾,所有风险是否全部由试驾人承担?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王飞宗。 “本案是典型的试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核心是要厘清试驾人与车行的责任边界,分清车行与试驾人的法律义务。”王飞宗说。 法官提醒, 对试驾人而言: 没有驾驶证绝对不能驾车上路。无证驾驶本身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肇事逃逸,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,还将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。如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、人员伤亡,还可能触犯刑法,承担刑事责任。开车上路务必持证驾驶,一旦发生事故,应当立即停车、保护现场、及时报警,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车逃离。 对车行经营者而言: 提供试驾服务,不能只想着促成交易,必须履行安全审查义务。汽车销售商家以试驾吸引客户、促进交易,属于经营性活动,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注意义务。试驾前一定要核验试驾人员有效驾驶证,确认驾照准驾车型相符;必要时约定固定试驾路线,安排工作人员随车陪同。切不可为了省事跳过驾驶资格核验环节。 另外,车辆买卖双方都要谨记“交付定权属”,风险划分以交付为准。“也就是说,车辆在买卖中,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,试驾过程系属车行将车辆交由选购人体验性能,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。交易未最终成交、车辆未交付买受人前,车辆管理风险仍由销售方承担。”王飞宗说,因此,买卖双方应当规范履行交付手续,明确风险转移节点,避免权属不清引发纠纷。 作者|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王迪 聂秀美 来源|法治日报 特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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